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生效宣传活动在东方红广场举行,正式宣告《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丽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蒙自福,市政府副市长戈银生、省疾控中心主任王新华、市卫生局局长金敏等出席活动。
市政府副市长戈银生在启动仪式上指出,实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是考量政府依法行政决心和执政能力高低的一项具体实践,是维护群众健康的一项利民工程。戈银生强调,依法控烟是一项新工作,在短时期内必然会面对一些问题和压力。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务必做到贯彻条例坚持始终,落实职责不打折扣,全力以赴把这项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到率先垂范、带头先行、模范遵守。
《条例》规定,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商场、超市、网吧、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体育场馆、汽车站火车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是指各类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的室内区域等四大类区域。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方式;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举报投诉,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